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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4日,海关总署颁布布告2024年第30号(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布告)。布告指出,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,精简有关申报栏目,海关总署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物登记清单》有关栏目和部门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:

一、、批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布告颁布)中第二十五条、、二十六条。
将第二十五条“毛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资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元为千克,不及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批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资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元为千克,不及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将第二十六条“净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资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自身的现实重量,计量单元为千克,不及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批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资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自身的现实重量,计量单元为千克,不及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二、、删除“检验检疫受理机关”“港口检验检疫机关”“领证机关”等三个申报项目。
三、、“主张地检验检疫机关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主张地海关”。该申报栏目为有前提必填项,若是有关司法、、行政律例、、国际协议划定或者业务合同约定须执行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,申报时为必填。凭据执行检验检疫的主张地海关,填报海关划定的《关区代码表》中相应主张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。
四、、“检验检疫名称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监管类别号称”,填报要求不变。
本布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。
3月14日,海关总署颁布布告2024年第30号(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布告)。布告指出,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,精简有关申报栏目,海关总署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物登记清单》有关栏目和部门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:

一、、批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布告颁布)中第二十五条、、二十六条。
将第二十五条“毛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资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元为千克,不及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批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资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元为千克,不及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将第二十六条“净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资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自身的现实重量,计量单元为千克,不及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批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资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自身的现实重量,计量单元为千克,不及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二、、删除“检验检疫受理机关”“港口检验检疫机关”“领证机关”等三个申报项目。
三、、“主张地检验检疫机关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主张地海关”。该申报栏目为有前提必填项,若是有关司法、、行政律例、、国际协议划定或者业务合同约定须执行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,申报时为必填。凭据执行检验检疫的主张地海关,填报海关划定的《关区代码表》中相应主张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。
四、、“检验检疫名称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监管类别号称”,填报要求不变。
本布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。